2015年5月1日实施的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)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是各个政府监管部门积极落实国务院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591号令)的重要举措之一。
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,《目录》采纳了我国2013年发布的《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》GB30000.X系列标准,实现了与联合国GHS制度的接轨。如图所示1,《目录》把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、健康和环境三大类,28个大项和81小项。
如果一种化学品具有图1所示的1项及以上危害,即可被视为符合《目录》确定原则的危险化学品。与此同时,《目录》还收录了2828条列明的危险化学品,如图2所示。
在实际运输环节,危险化学品如果符合联合国TDG等法规中所定义的危险货物,还需要履行危险货物的相关合规要求。
本期围绕《目录》的确认原则和2828个列明条目,详细解读:哪些危害或哪些条目属于危险货物。
一、哪些危害属于危险货物?
危险货物是依据联合国TDG法规确定的9大类分类标准(如图3所示),而《目录》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是依据GB30000系列标准,因此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。
对比两者的分类体系,可以发现,图1所示的16项物理危害,2项健康危害和1项环境危害都属于危险货物的定义范畴,具体如图4所示。
友情提醒:联合国GHS制度中新增的第17项退敏爆炸物未被现已发布GB30000系列所收录。未来GB30000.1标准如果发布,可以弥补此项危害的缺失。
因此,一种化学品按照《目录》确认原则进行危害分类,如果有1项及以上危害列入图4中,则可以初步判断该化学品就属于危险货物。
友情提醒:危险货物的分类也有其特殊性,例如,液体的吸入毒性分类就和GHS制度不完全一致,还需要考虑实际的饱和蒸气浓度;部分货物的分类还需要结合其实际的物理状态。
二、哪些《目录》列明条目属于危险货物?
《目录》中收录了2828条列明的危险化学品,除第2828条属于类属条目,其余条目都可以通过化学品名称或CAS号进行检索。
但是,相比于《危险化学品名录(2002版)》,新版《目录》如图2所示,删除了原来表格中的“危险货物编号”和“UN号”两列。因此,无法直接在新版《目录》里,识别哪些条目属于危险货物。
在实际合规工作中,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充分利用《目录》实施指南所配套的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》,首先查询该表,获得特定条目的危害分类结果,再对照图4,从而判断是否属于危险货物。
友情提醒:在利用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》进行危险货物判断时,要注意以下几个注意事项:
① 产品实际的物理状态
如图6所示,金属镁在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》中的危害分类结果有两条,一个是针对粉末状镁,属于第4.2+4.3项危险货物,另一个是丸状、带状金属镁,属于第4.1项危险货物。类似的条目还有,硫化钠,硫化钾等。
② 标记“*”的类别
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》中标记“*”的类别,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,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。例如,序号498“1,3-二氯-2-丙醇”,分类为“急性毒性-经口,类别3*”,如果有充分依据,可分类为更严格的“急性毒性-经口,类别2”,对应的危险货物包装类别也随之不一样。
③ 危货中的特殊规定
在联合国TDG等运输法规中,对于部分货物的运输危险性分类,除了可以结合GHS危害,还需留意响应的特殊规定。例如,如图7所示,硫磺在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》中被分为易燃固体类别2。
但是在联合国TDG法规中,根据特殊规定242,球状、片状、颗粒状、丸状硫磺可以豁免为非限制货物。
三、《目录》中非危险货物清单梳理
依据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》所给出的2828个条目GHS分类结果,小编梳理整理了《目录》中非危险货物的清单(文件),方便大家检索查阅。
友情提醒:以上清单只是依据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》所给出的GHS分类结果,仅供参考。在实际合规工作中,还需要结合产品的实际物理状态和试验结果。